(一)未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三)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四)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五)未按规定公开、报送行政执法情况数据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或制度,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省司法厅要加强对推进落实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形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把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执法实际,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将执法装备所需经费报本级政府列入预算。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应用行政执法电子办案系统,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