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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09-29 | 2456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案件数量、办理情况;

(三)行政复议(包括作为被申请人)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办理情况;

(四)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行政执法案件移交进行刑事立案处理的案件数量及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统计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采集、汇总、传递、审核、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认为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督查通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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