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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09-29 | 2455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
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因工作需要,依法调取有关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相关规定进行保存、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督查通报、现场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过程记录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未将全过程记录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涂改、伪造全过程记录档案的,按照《安徽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或制度,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省司法厅要加强对推进落实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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