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法办发〔2020〕14号
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把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安徽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归集全省行政执法信息,线上线下同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