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8-2517799   0558-3237788

fyswr1@126.com

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您的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09-29 | 2459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装备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具有防爆、夜视、定位等功能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行政执法机关将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复制后附卷归档,并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文字记录、存储设备或系统中的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使用权限。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发布、传播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

行业资讯

0558-2517799 

0558-3237788

fyswr1@126.com
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建工大厦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