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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重磅!征求意见: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09-29 | 2631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相关人员参加教育培训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建立教育培训基金。

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教育培训,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加强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培训基地、科研院所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 依托全国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培育线上一站式教育培训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教育培训指南。根据不同岗位、专业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协调联动和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培训师资库和试题库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立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基地动态管理制度,明确基地建设的申报、评审、考核和管理要求,及时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基地,不断提高基地建设水平。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登记审核时,应当将申请人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和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对其进行资质评估、考核评价、职称评聘等的内容。

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经费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每年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岗位培训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统一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计学时并记入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或者经单位同意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活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本单位司法鉴定人岗位培训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司法鉴定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公开通报、记入档案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相关专业"是指鉴定人的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与所拟从事的鉴定执业类别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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