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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重磅!征求意见: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09-29 | 2712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参加下列活动的,计入学时:

(一)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委托举办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二)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国内、国外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和进修;

(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由所在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开展的专业对口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四)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对口专业教育;

(五)国际性司法鉴定研讨、交流和培训;

(六)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参加国际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30学时;参加全国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24学时;参加省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6学时;参加其他教育培训活动计入学时的标准由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参加岗位培训取得的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免修年度岗位培训学时:

(一)本年度内在境外工作六个月以上;

(二)本年度内病假六个月以上;

(三)女性司法鉴定人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四)每年7月1日以后进入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岗位培训学时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部负责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包括:

(一)推进全国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二)制定全国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年度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组织编写和推荐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教材;

(四)组织师资培训,统一规划全国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

(五)举办全国司法鉴定业务示范培训、骨干司法鉴定人业务培训;

(六)遴选、公布全国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基地名单;

(七)指导全国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评估工作;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另行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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