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德为先,注重能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突出政治引领,突出党纪国法、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教育,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整合培训资源,改进培训方式,加强对不同执业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第二章 岗前培训
第六条 岗前培训是指以适应司法鉴定人岗位工作需要,达到司法鉴定人资质要求和具备相应执业能力为目的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岗前培训对象为申请从事某项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鉴定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执业规则等。
第七条 岗前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培训人员是否达到司法鉴定人资质要求、具备相应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或考核。
第八条 岗前培训应当统一培训内容、要求、时间、评价或考核形式等,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岗前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岗前培训应当在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基地和相关培训机构进行。
第三章 岗位培训
第十条 司法鉴定岗位培训是指司法鉴定人执业期间,为进一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执业能力而进行的再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司法鉴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司法鉴定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评定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岗位培训以脱产培训、研讨交流、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方针、认证认可、信息化应用等鉴定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信息、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执业规则等。专业科目包括司法鉴定人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等。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岗位培训实行年度学时制度,每年累计不得少于5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30学时,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0学时。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组织的教育培训,不得多于30学时。继续教育的每学时为5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