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关于征求对《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年8月21日)
为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司法部会同财政部研究形成了《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8月31日前邮寄至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100020)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lsywc1005@126.com。
司法部 财政部
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政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部署要求,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强化政府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法律从业资质和相应的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下列服务事项可以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