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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导监督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等,推进本地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计划的审核、经费安排、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律师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供给,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质量标准,促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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