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委托律师等社会力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人民调解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实体平台法律咨询服务;公益性律师调解、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服务;公益性公证、司法鉴定服务;仲裁委员会参与基层纠纷解决服务;等等。
(二)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主要是政府委托律师等社会力量提供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辅助性法律服务,包括: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察等工作;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招投标、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等等。
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活动实施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活动。
(一)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及所需资金,应当在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
(二)采购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综合考虑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适当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参照所在区域同类法律服务的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
(三)合同管理。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当签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双方权利义务、服务价格及资金结算方式、服务绩效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履约责任。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验收评估,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规范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