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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重磅!全文发布:《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1年1月1日施行!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10-11 | 3428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信用评价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司法行政部门将评价结果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激励或者信用惩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鉴定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由其直接管理,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条例法规主要制度解读

一、本市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登记范围、从业条件等基本制度框架。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作出部署。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将推动司法鉴定地方立法作为本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条例是本市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鉴定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出台固化了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和行业改革发展积累的成功经验,将为推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形成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升本市司法鉴定质量和法治化水平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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