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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2020整理:全国部分省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与鉴定文件汇编|更新:2020-10-13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10-14 | 1438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仅在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据此对相关的责任承担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未作规范。2017年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2款亦仅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随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对相关的调解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其中第91条第4项明确规定:“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由此确立此类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具体法源依据。据此,各省份每年或直接(即直接公告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或间接(即仅公告计算原则与方法等)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对相关调解与审判活动进行指引。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适用。虽然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发布之后,对于此标准是否适用交通事故相关伤残等级评定中央司法机关一直未作出明确规范,但随着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正式废止,此后司法实践中已基本上开始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为交通事故相关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

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1条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但对于这个“多处伤残等级”,在调解与审判活动中计算赔偿数额时如何适用,中央司法机关截至目前亦未作出相关规范。对此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我们收集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了多个省份的具体解决方案,可供大家学习参考。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各省份公布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时间并不统一,有些在年初有些在年中,一般适用时间为截止到下一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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