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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2020整理:全国部分省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与鉴定文件汇编|更新:2020-10-13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10-14 | 1439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仅在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据此对相关的责任承担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未作规范。2017年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2款亦仅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随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对相关的调解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其中第91条第4项明确规定:“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由此确立此类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具体法源依据。据此,各省份每年或直接(即直接公告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或间接(即仅公告计算原则与方法等)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对相关调解与审判活动进行指引。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适用。虽然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发布之后,对于此标准是否适用交通事故相关伤残等级评定中央司法机关一直未作出明确规范,但随着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正式废止,此后司法实践中已基本上开始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为交通事故相关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

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1条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但对于这个“多处伤残等级”,在调解与审判活动中计算赔偿数额时如何适用,中央司法机关截至目前亦未作出相关规范。对此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我们收集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了多个省份的具体解决方案,可供大家学习参考。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各省份公布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时间并不统一,有些在年初有些在年中,一般适用时间为截止到下一次公布,因此会存在跨年度适用的情形。


专题列表

全国部分省份交通事故

赔偿标准与鉴定文件汇编

(整理截至:2020-10-13)

序号

文件名称

总  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3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4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5

最高法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6

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7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公安部令第146号)

8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公安部令第105号)

9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公交管[2018149号)

10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公安部令第127号)

11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公安部令第149号)

12

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公通字[20176号)

13 国家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修订)

地方规范性文件

1

北京高院、市司法局《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8522号)(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北京方案”)

2
河北高院等4机关《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废止3月19日同号文件! (明确:多处伤残计算指数“河北方案”)
3
山西高院《关于规范山西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201956日)
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2019)
山西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
4

河南高院等4机关《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豫高法[2018372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河南方案”)

5
湖南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湘高法发[201929号)  (明确受害人体质状况不影响侵权人责任!)
6

广东高院等5机关《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839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广东方案”)

广州中院等《广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鉴定工作指引》(穗中法[2020]94号) (机构需属地,单方委托不采信!)
7 四川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四川方案”)
8
甘肃高院等4机关《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顼目计算标准(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甘高法发[20203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甘肃方案”)
2020年各省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华北地区
1
天津高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20]163号)
2
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冀公(交)[2020]256号)
3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转发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计算依据的通知》(晋公交管(事)[2020]24号)
4 内蒙古公安厅《202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标准》(内公交明传[2020]171号)

东北地区
1
辽宁高院、省公安厅《辽宁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辽高法[2020]92号)
2
吉林高院《关于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高法[2020]193号)

中南地区
1
湖北高院《2020年度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鄂高法明传[2020]158号)
2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湖南省2019年度相关统计调查数据的通知》(湘公交传发[2020]138号)
3
广东高院《广东省 2020 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粤高法[2020]86号)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传发广东省2019年度相关统计调查数据的通知》(2020年5月29日)

西南地区
1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参照数据的通知》(渝公交巡[2020]33号)
2
四川高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1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20]3 号)
3 云南高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2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云公交[2020]64号])

西北地区
1 甘肃高院、省公安厅《202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甘公交[2020]195号)

2019年各省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

天津高法《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19190号)

2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河北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冀公(交)[2019337号)

3

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标准》(内公交明传[2019215号)

4

辽宁高院、公安厅《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辽高法[201992号)

5

吉林高院《关于二〇一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高法[2019114号)

6

江苏高院民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苏高法电[2019146号)

7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传发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部分数据的通知》(2019410日)

8

湖北省公安厅、省高院等4机关发布《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9429日)

9

湖南省公安厅《2018-2019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湘公交传发[2018165号)

10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的通知》(湘公交传发[201940号)

11

广东高院《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粤高法[2019100号)

12

广西公安厅、高院、检察院《关于印发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桂公通[2019106号)

13

四川高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92号)

14

云南高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云公交[201956号)

15

西藏公安厅《关于2019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藏公安厅[2018191号)

16

甘肃高院、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的通知》(甘公警令发[201945号)

17

宁夏公安厅《2019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20196 13 日)








专题列表

全国20省份

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鉴定标准》

适用文件汇编

(整理截至:2020-7-31)

序号

文件名称

中央部门文件

1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830日) (以下简称《损标》)

2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418日) (以下简称《分级》)

3

最高法: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号)

4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171号)
5
 拓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6
 拓展:最高法《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19号)
7  拓展:最高法《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2016]305号)
8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46号)

9

司法部司鉴局: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司鉴1号)

10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48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

华北地区

1

北京高院、市司法局《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8522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北京方案”)

2

河北高院等4机关《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 (明确:多处伤残计算指数“河北方案”)

3

山西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 (明确:多处伤残计算指数“山西方案”)

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2019

东北地区

4

黑龙江省司鉴协: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黑司鉴协发[20172号)

黑龙江省司鉴协《关于印发全省统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黑司鉴协发[20173号)

(明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疾程度鉴定、医疗终结评定、“三期”评定、护理依赖评定、法医临床检验、精神伤残评定等。)

华东地区

5
上海市司法局、市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2017)
6
江苏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苏公通[2017384号)
江苏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苏鉴协[2017]6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苏司通[20184号)

7

浙江省司鉴协《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浙鉴协[201515号)

(明确:鉴定标准适用、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治疗终结”评定、鉴定标准中若干条款的使用、精神障碍鉴定权限、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有关专业术语的理解等。)

8
安徽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4月27日)
9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若干指导意见(20151231日)

10 江西省司法厅、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2017)

江西省司鉴协《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 (附件:《分级》的适用;医疗费审核准则。)

11
山东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2017年4月12日)

中南地区

12

河南高院等4机关《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豫高法[2018372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河南方案”)

13

湖北省司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试行)》(鄂司鉴协[20191号)

湖北省司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试行)》(鄂司鉴协[20192号)

湖北省司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鄂司鉴协[20193号)

14

湖南省司鉴协《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湘司鉴协[20182号)

(明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几类特殊鉴定的资质要求及操作指引、主要鉴定标准的适用等。)

湖南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湘高法发[201929号) (明确受害人体质状况不影响侵权人责任!)

湖南省司鉴协《湖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湘司鉴协[2020]4号)   (细化8项鉴定要点!)
15

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3249号)

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2粤司办[2016250号)

广东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粤鉴协[201714号)

广东省司鉴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粤鉴协[201831号)

(附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

广东高院等5机关《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839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广东方案”)

西南地区

16

四川省司鉴协《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川司鉴协[201915号)

(附件:《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中的适用;《损标》适用;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

四川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四川方案”)

西北地区

17

陕西省法医学会: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陕社法[2018号)

18

甘肃高院等4机关《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顼目计算标准(试行)》《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甘高法发[20203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甘肃方案”)

19

宁夏司鉴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宁司鉴协[201914号)

20
新疆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新司鉴协[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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