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十五届]第35号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从事司法鉴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健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司法鉴定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推动部门间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