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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重磅!全文发布:《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1年1月1日施行!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10-11 | 3423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对司法鉴定人有特定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指定司法鉴定人;办案机关对司法鉴定人没有特定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至少二名司法鉴定人。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对依法从事司法鉴定作出承诺。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未依法重新办理登记;

(四)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五)支付回扣、介绍费,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六)司法鉴定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七)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办案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或者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八)司法鉴定人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或者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回避等规定;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采用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用团体标准或者该专业领域通行的技术方法。

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司法鉴定工作需要,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组织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成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符合相关领域司法鉴定活动需要的团体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立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司法鉴定机构、办案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就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向专家库成员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供司法鉴定人和办案机关参考。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司法鉴定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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