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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则与鉴定有关的案例裁判要旨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09-25 | 1464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案号 一审:(2013)龙新民初字第5390号 二审:(2014)岩民终字第237号



6
鉴定结论可以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保险事故是否客观发生的终极证据。如果有对车辆痕迹的鉴定结论认为事故并无真实发生,结合驾驶的经验法则判断及当事人的不诚信言行,依法应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当以保险欺诈为由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7
司法鉴定在保险事故近因认定中的辅助功能


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高血压和脑梗塞的病史,又因摔伤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的情形下,其死亡结果是意外伤害所致抑或为疾病所致,即成为认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争议焦点。法院应委托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按照鉴定结论所认定的疾病、伤害分别对于死亡结果的参与度比例,判定保险人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号 一审:(2011)西民初字第22553号



8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不服而起诉鉴定机构要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裁定驳回。

■案号(2011)金牛民初字第547号



9
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不统一时应以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为依据


【裁判要旨】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的,应该予以支持。由于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适用的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不同,导致两者对患者的伤残程度等级认定结果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应当以对患者有利的结果作为认定伤残程度等级的依据。

■案号 一审:(2008)西民初字第6947号



10
能否起诉鉴定机构确认鉴定结论无效


【裁判要旨】 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不服而起诉鉴定机构要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实际上是将国家的司法行为纳入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时应不予受理,错误受理而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号 一审:(2011)金牛民初字第547号



11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具可诉性


【裁判要旨】企业预先核准阶段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技术性结论,不具备行政确认的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劳动鉴定委员会是一个由多家机构组成的技术性、群众性的鉴定机构,不是一个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其鉴定行为也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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