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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则与鉴定有关的案例裁判要旨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09-25 | 1466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11则与鉴定有关的案例裁判要旨


1
交通事故鉴定费应由保险人负担


【裁判要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部分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但并未明确鉴定费是否为免赔范围。当事人对“其他相关费用”是否包括鉴定费有不同的理解,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主张不承担鉴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 一审:(2016)渝民0102民初3610号 二审:(2018)渝03民终854号



2
可通过评估鉴定解决的事项不能作为终结执行的理由


执行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未全面履行双方均有履行义务的民事调解书,所争议事项涉及评估鉴定的,该当事人应当申请评估鉴定程序。评估鉴定程序不影响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的进行,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申请终结执行;可通过评估鉴定解决的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案号 执行异议:(2016)粤0391执异19号



3
裁判继承权纠纷不以亲子关系鉴定为依据


【裁判要旨】否认亲子关系属于身份权范畴,专属于父母子女。自然血亲关系与是否享有继承权无必然联系,裁判继承权纠纷不以亲子关系鉴定为依据,而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案号 一审:(2013)九法民初字第00001号 二审:(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00399号 再审:(2016)渝05民再17号



4
鉴定机构出具的撤销决定不属上诉或再审新证据


【裁判要旨】鉴定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以原鉴定结论存在程序瑕疵为由撤销了原决定。但该当事人拒绝进行重新鉴定,仅以撤销决定构成新证据为由提出申诉。法院审查发现司法鉴定中心原鉴定结论正确,仅存在程序瑕疵,该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原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产生影响,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相应判项,应认定撤销决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案号一审:(2012)新民五初字第14号二审:(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76号再审:(2015)民申字第2169号



5
生父拒做亲子鉴定情形下法律责任判定


[裁判要旨]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并判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非婚生小孩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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