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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鉴定中检材所需技术条件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08-27 | 1341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文书司法鉴定在民事、行政纠纷案件中很多,占对外委托鉴定业务很大比例。实际工作中,由于委托人不能及时地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不能正确拟定委托要求,从而使司法鉴定人对有些案件是否受理、对检材和样本技术条件的认识、以及鉴定意见的表述等司法鉴定环节,经常出现不统一、不一致的情况,这不利于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因此,对于这些基本问题进行规范就十分必要,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司法鉴定机构间的鉴定意见分歧情况。


  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等物证类鉴定,有诸多问题需要规范。本文重点探讨该领域检材和样本的技术条件,即检材的鉴定条件,样本的比对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委托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检材有无检验鉴定条件,样本是否具备比对条件。同时又规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委托要求不符合法律或者司法鉴定专业规定的,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样本不符合比对条件的,可以提出补充样本的要求,样本补齐后重新办理委托受理手续,或者终止鉴定。


  显而易见,委托要求是否正确,检材有无检验鉴定条件,样本有无比对条件,以及鉴定意见怎么表述,是最基本、最基础的问题,其是否规范以及规范的程度,将对司法鉴定产生直接影响。


  一、检材及其技术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是指鉴定材料的形式、内容都是客观的。鉴定材料的合法性,是指鉴定材料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文书司法鉴定中的鉴定材料,一般包括检材和样本二个方面。检材是指对于作为诉讼活动或其它争议事件的证据性材料,为了证实案件(或争议事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当需要鉴定并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时,都属于司法鉴定中的检材。通常包括:笔迹类检材、文书类检材等。


  笔迹类检材,是指各种手写笔迹材料,通过鉴定可以认定书写人。


  文书类检材,是指除认定手写笔迹书写人以外的其它一切以文字、图案、线条、符号、图像、为其表现形式的各种书面材料。如:证书、证件、商标、票据、印章、印文和其它非手写的印刷、打印、复印文书等,通过鉴定可以确定文书真伪、文书形成时间和制作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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