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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的笔迹个性特征介绍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08-27 | 937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笔迹鉴定中,正确把握本质性的笔迹个性特征,对案件的鉴定结论至关重要,尤其是对疑难案件和少量字迹案件,往往是案件突破的关键所在。笔者根据司法鉴定的实际出发,就本质性的笔迹个性特征的种类、表现形式以及对鉴定结论的影响等方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笔迹个性特征,是指书写人的客观个体差异和主观审美意识以及所在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书写习惯上的个性化反映,集中体现为以硬笔字为主的独特写法。笔迹个性特 征形成的因素很多,与书写人的文化素养、生活阅历、书写条件等方面联系,主要表现为书写人的审美观念、个体生理差异(包括书写工具的选用、执笔方法等)、 区域行业语言等对书写人的书写体系的影响而形成鲜明的笔迹特征个性化。特征不同,对于司法鉴定和结论有不同的影响。


  笔迹个性特征不同表现特性。可划分为绝对笔迹个性特征和相对笔迹个性特征。


  相对笔迹个性特征主要是指书写人由于年龄、区域文化等社会环境的影响所形成的笔迹特征个性化,主要表现为:


  一是笔迹的年龄个性化特点。


  如,中学生笔迹中的 稚嫩、美术字化现象,老年人笔迹中动笔的正常弯曲抖动、轻飘无力、单字结构松散凌乱等。二是笔迹的社会环境个性化特点。如,书写人行业用语的特殊写法,区 域性简化字、方言字的特殊写法,以及个性化的签名字迹、年代日期的特殊写法等。


  绝对笔迹个性特征主要是指书写人审美观念和个体生 理差异的影响所形成的笔迹特征个性化,主要表现为:一是单字写法个性化。书写人由于对文字结构的美感、实用以及执笔习惯等认识上的差异,形成在点画、部首 结合、布局、搭配比例、笔画连接等特征上鲜明的个性化特点。可分为:独体字的个性化写法。其特点是一由单一笔画组成,无上下左右里外结构,其中心笔画,既 是文字徒刑的关键,更是单字写法个性化的重要部位。合体字的个性化写法。由合体字的构成可分为左(中)右型、上(中)下型、包围型(半包、全包、三包)、 繁杂型等,虽然不同类型的合体字均有不同的书写规范要求,但书写人总是根据自己的喜好对合体字的笔画、部首进行个性化布局安排,表现在重心、比例搭配、疏 密程度、相互照应等关系处理上的个性特征。复合字的个性化写法。复合字分以形复合和以声复合,在具体书写过程中写法独具个性。


  起收笔、动笔动作个性化。在硬笔书写过程中,无论快写还是慢写,都有一个各行其是连接、转折、旋转的动作。由于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笔触习惯,即重按、轻提, 行笔的疾、徐、缓顿,笔锋的芷、露、回、出、反射,转折的圆、顿、锐书写动作不同,因而出面个性化写法。表现是连笔的个性化写法。主要有圆弧形连,折角形 连,波浪形连,锐角形连,逆时针旋转连、方向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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