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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检鉴定案件中的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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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检鉴定案件中的问题对策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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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来源
law-100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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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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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需要进行鉴定才能保障其可靠性和真实性,在案件中,需要怎样进行把握的呢?申请具有哪些明显的要件与及内容?范围的规定与及一些要求是如何根据法规而落实的呢?
1、要确定正确的鉴定方向。
文书鉴定需要鉴定的内容通常都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决定输赢的关键证据,有时候鉴定方向错了,整个案件也就跟着错了。如我院白土岗法庭曾有一个案件,原告以一个房产协议起诉,庭审中被告也拿出一份协议,签名字迹都相同,内容却大为不同,且都声称自己持有的为原件,原告称并未在被告协议上签名,遂申请笔迹的同一性鉴定。技术科人员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依据经验发现,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所持有的协议乃是一份伪造件,是用现在先进的彩色复印技术,签名和指纹都为原版,只是内容更改了,如果单单进行同一性鉴定,结论必定对原告不利,最终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错误判决。经向当事人释明纸张的厚薄,彩印的指纹与原件色泽有差别等存在问题,“心虚”的当事人不再要求鉴定,案件以调解结案。笔者认为遇到情况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告知伪造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选择正确的鉴定方向,以免走入误区。
2、申请鉴定的事由与可鉴范围要统一。
根据案件事实及案件处理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它界定了鉴定的范围和基本方向。当事人申请鉴定解决的问题不一定能满足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因而必须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进行修正;由于当事人不是适用法律的专业人员,其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可能不具体、不准确,这也需要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进行调整,使之达到具体化、准确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3、鉴定检材的提取、收集过程要全面细致。
当事人应当围绕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供相应鉴材,法院在对外委托笔迹鉴定中因笔迹样本不足造成委托被退回或形成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经常存在。对当事人提供鉴材不恰当、不充分或者偏离鉴定目的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正确全面地提供鉴材,使鉴材与鉴定申请及委托鉴定事项相适应。
但在实际操作中鉴定样本的提取常常困难重重。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一般要求委托单位提供与鉴定材料同时期形成的笔迹样本,但特定时间段内被告的笔迹收集比较难。同一被告的笔迹因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在不同年龄段的笔迹有很大不同,且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一般很难提供对方同时期的笔迹样本,即使可提供也很难证明是真正的同时期的当事人的笔迹样本。
实践中我们常采取当事人提交和法院调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取。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上要求由办案人员负责提供案件所需检材、样本。但法庭法官们往往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取的样本往往不能达到鉴定所需条件。通常采取的是技术科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利用专用工具进行现场采集、提取的鉴材,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是一些被告往往不真诚配合制作检材,在提供对比笔迹时故意改变自己的平常书写习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甚至以不会写字为由拒绝提供对比笔迹,致使办案人员无法采集到有效的样本。如我院皇路店法庭委托鉴定指纹的案件,被鉴定人疑似在一手指上涂抹502胶水,但其称系用手习惯磨出的老茧,不予配合提取指纹。对于此种情况,办案人员应留下其不予配合的证据,撤销其申请或退回委托,在此基础上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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