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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检鉴定案件中的问题对策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08-27 | 809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法院依职权或申请调取检材时,可调取当事人无法提供的样本的方法:被鉴定人在银行存取款签名字样、所在单位工资领取单上签名、签到簿上签名及人事考核表上的签名、邮政快递单上的签名等等。


  4、有些案件需要进行多次鉴定。


  前一个鉴定是后一个鉴定启动的依据和基础,两个鉴定之间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如我院民一庭正在审理的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以两张欠条起诉被告还款,庭审中被告也拿出两张“一模一样”欠条,并称已还款且欠条已收回,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鉴定原告的“欠条”系伪造件,鉴定的结果却是原告手中所持欠条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但复印件上的指纹为原始所按,下一步原告还需鉴定复印件上的指纹是否为被告所按方能查清事实。


  5、鉴定意见相互打架的情况。


  有的案件由于取材或鉴定人员的不同,可能会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鉴定结论,让办案人员无所适从,更加大了处理案件的难度。如有的案件第一次鉴定的结果是本人所写,相对方不服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选择鉴定机构后鉴定的结果却是不是本人所写,如此再三,让办案人员不知以哪个鉴定意见为准。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鉴定材料的提取,质证,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的委托等程序上要严密、准确,避免一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钻空子,做工作等情况的发生。


  6、对鉴材异议的处理。


  所有检材均应当经过质证、认证,将无争议的检材以及当事人虽有争议但经审查应当纳入鉴定的检材,在双方当事人在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封存,方可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需要另行组织双方质证;而对采用理化方法现场提取的鉴材,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认可。在数量类鉴定中,涉及字迹样本,可选材料众多,如果当事人对其中部分鉴材有异议,应当宜粗不宜细,说服双方当事人各自权衡,相互让步,合理取舍,均衡利益,避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尤其避免在此过程中形成对鉴材进行再鉴定的“连环鉴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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