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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 陈如超:司法鉴定人还是需要一点“出世”情怀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来源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8年2020-10-09 | 1166 560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两方据理力争,法院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委托鉴定机构对两张《借条》进行真伪鉴定。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初次鉴定后,认定被告提供的《借条》系套摹原告《借条》而成。法院据此预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不服,要求法院委托重新鉴定。该法院于是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相关鉴定人鉴定哪份《借条》为真、哪份《借条》为假。鉴定人初步检验之后,发现两份检材内容、纸张(均原告单位制式纸张)相同,并且认定被告提供的《借条》存在套摹痕迹,而且很可能是套摹原告《借条》形成。从《借条》本身的真假来说,一般情况下,通过笔迹鉴定,可以作出原告的《借条》为真,被告的《借条》则为假的鉴定意见。法官依据这一鉴定意见,当然还是会判决被告败诉,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的借款金额。

然而,本案鉴定人并没有为了收取鉴定费而匆忙作出鉴定意见,而是主动打电话联系本案承办法官,建议法官查明如下事实:(1)本案被告是否只书写了一张《借条》;(2)被告书写的《借条》是否在借钱之后即由原告持有;(3)在被告没有还钱之前,原告是否一直持有借条。承办法官就上述问题询问原、被告后,告知鉴定人:本案原被告都承认被告只书写了一张《借条》,并且原告承认该《借条》一直由其持有,其间并未提供给被告。确定这些事实之后,鉴定人对承办法官提出了如下关于技术、证据与事实分析方面的建议:

第一,被告没有套摹条件。套摹人套摹笔迹,首先必须拥有套摹样本。被告没有套摹样本,因为《借条》一直由原告持有,所以被告没有套摹的可能性。

第二,被告也没有套摹的动机。被告不可能套摹一份假《借条》,并由自己持有,然后把真《借条》给原告。这既不可能发生在借钱之前,更不可能发生在借钱之后。

第三,两份《借条》的书写纸张,是原告单位的制式纸张,这进一步印证了被告没有套摹条件。

综上所述,案件的真相很可能是被告还钱之后,原告给被告的是一份套摹形成的《借条》,原告仍持有《借条》原件。尔后,原告再拿出真《借条》,再次要求被告还钱。而被告坚持称自己已经还钱,并提供套摹《借条》为证。

承办法官根据鉴定人的建议撤销了鉴定委托,通过庭审询问原、被告,最后印证了鉴定人的推断,原告败诉。本案的幸运之处还在于,被告依然保留了那份套摹的《借条》。如果没有这份《借条》的存在,本案被告依然会败诉。

这是一个典型的鉴定人超脱经济利益,调动自己对鉴定的热情与好奇,利用鉴定技术的相关知识,重构案件事实并对法官提出建议的经典案例。鉴定人通过把与鉴定相关的材料放入原有案件的证据体系之中,辅助法官最后查明了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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