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人身伤害案件时,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两个常常被提及的概念。虽然这两个术语都与伤害有关,但它们有着不同的目的、程序和标准。很多当事人往往对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的概念并不清楚,本文将简要介绍二者的区别,以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在性质、应用范围、鉴定机构、鉴定时机、技术标准和等级划分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其主要目的是评估人身伤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这个程序通常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伤情鉴定的核心任务是确定伤害的程度,以便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能够根据伤害的严重性来决定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或案件的赔偿金额。
伤残鉴定则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目的是确定受害者的伤残程度,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鉴定机构对各种损伤或疾病后遗留下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或功能障碍进行等级划分。通过这一鉴定程序,可以确定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并评估它对个体的劳动能力产生影响的程度。伤残鉴定结论通常用于确定赔偿金额,以帮助受害者获得经济赔偿。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以确定涉案人员是否受伤以及伤情的严重程度。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分为两种情况。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此时伤情鉴定应当在伤害事件发生后立即进行。而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则需要等到医疗治疗的终结以及受害人的伤情稳定后才能进行。
伤残鉴定通常由受害者自行委托或法院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些鉴定机构在民事案件中起关键作用,以确定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赔偿金额。伤残鉴定一般需要等待被鉴定人的医疗治疗终结并且伤情稳定后进行。通常,伤残鉴定需要在受害者受伤后三到六个月进行。
伤情鉴定的主要依据是"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一系列相关标准和指南,包括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废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等,法医学教科书也可以作为伤情鉴定结论的重要参考依据。伤情鉴定的等级划分主要包括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的主要依据为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废止「《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现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等,也由相关部门颁布并实施。伤残鉴定可以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每级相差10%的致残率。